00后男子抢劫9部手机获刑10年!详情披露:其网购枪状打火机,对店员作出拉枪栓上膛的动作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1 20:41:00    

去年11月,四川眉山城区发生一起抢劫案。

当时,男子杜某甲手持枪状打火机并作出拉枪栓上膛的动作,以此吓阻手机店店员。随后,杜某甲抢走9部华为手机并逃离现场,将手机埋藏于岷江岸边。在其作案仅仅2小时后,逃跑途中的杜某甲就被眉山警方抓获归案。

4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该案于今年2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杜某甲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24年11月29日,杜某甲作案后,警方在现场调查

男子网购枪状打火机“持枪”抢走9部华为手机

被告人杜某甲2002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

2024年八九月份,杜某甲萌生了抢劫手机店“快速赚钱”的想法,随后陆续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枪状打火机、雨衣、雨裤、雨靴、头套、手套等作案工具。

2024年11月28日22时许,杜某甲在眉山市东坡区某手机店踩点。次日10时26分许,杜某甲穿戴好事先准备的头套、雨衣等,骑摩托车到某手机店外,后进入店内直接将展示柜上的手机往口袋里装。

其间,杜某甲掏出枪状打火机作出拉枪栓上膛的动作,并一直将枪状打火机拿在手上吓阻店员,随后,杜某甲抢走9部华为手机逃离现场。

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监测与认定中心认定,被抢的9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51650元。杜某甲于2024年11月29日被抓获归案。

4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杜某甲抢劫后,将作案工具和抢来的手机埋藏于岷江岸边,随后乘车逃跑。但作案仅2小时后,逃跑途中的杜某甲就被眉山警方抓获。

犯抢劫罪一审被判10年,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于今年2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杜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抢财物已追回,酌情对杜某甲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杜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以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其犯罪数额认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综合考虑杜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