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糕团“许阿姨”状告“徐阿姨”,赢了!法院判赔4.8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20:43:00    

“许阿姨”是南京的“网红”糕点品牌,被不少博主写进了美食攻略。而在前不久,“许阿姨”把“徐阿姨”告了。4月1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万元。被告提起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在网络被大量推荐,认为对方故意“搭便车”

“许阿姨糕团店”自2014年开始经营至今,在糕团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已成为南京的“网红”糕点品牌。2024年,拥有该品牌的某糕点公司发现有人使用“徐阿姨”标识销售糕团类商品,其认为对方的做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搜索,看见大量推荐“许阿姨”糕团的攻略、笔记等,其中不乏顾客为购买该品牌糕团在门店排起长队的照片。而仅是推荐“许阿姨青团”的笔记,在小红书就超过1万篇。

该糕点公司表示,“‘徐阿姨’与‘许阿姨’商标读音相近,对方使用该标识的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但被告则辩称,许和徐均为常见姓氏,并非原告独占使用,而且两者商标的首字并非同一字体,双方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院:构成侵犯商标权,赔偿4.8万元

那么,对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商标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对于具有呼叫功能的文字商标,其近似性的判断应当主要考虑文字读音。被诉商品标识虽然在首字上存在书写差别,但两者均包含相同的“阿姨”,词语结构相同、发音呼叫相近,呈现较明显的相似性;且该标识经原告在糕团类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已具备一定显著性,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从整体上对被诉侵权标识和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区分,因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已构成对原告涉案“许阿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秦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准范围内突出使用与其近似的商标,赔偿原告某糕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保护商标可推动市场向高品质发展

“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不仅是企业商誉和产品质量的体现,更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该案一审承办法官、秦淮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黄茜介绍,对企业品牌商标的保护,可以确保企业对自身智力成果和经济投入的独占性回报,推动市场向高品质方向发展。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她提醒,商家切莫心存侥幸“钻空子”,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价值追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则要提高警惕,注意分辨产品来源,自觉抵制侵害商标权产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