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将“顺风车”当网约车开 法院判6万元修车费自行承担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7:43:00
近来,部分司机打着顺风车的幌子专门从事网约车运营,“假顺风,真运营”,不仅难以监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容易引发纠纷。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顺风车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以“顺风车”为名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司机自行承担事故损失。
争议:保险公司因车辆用途改变拒赔
据悉,詹某为其名下小轿车投保了商业险,投保单写明该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保险公司以加黑加粗字体提示: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投保后,詹某随后在两个平台注册顺风车业务并接单。2023年3月4日,詹某驾驶该车辆搭乘乘客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詹某负全部责任。詹某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理赔6万余元的维修费用。
保险公司则认为,詹某将车辆用于网约车经营,改变了车辆的性质用途,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免除其保险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詹某诉至法院。
判决:接单频率和收入已具网约车特征
涉案车辆是否改变使用性质,詹某是否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服务?这成为案件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从事顺风车服务还是网约车经营,应当根据接单量及频率、出行时间、出行路线、营运收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事故发生前,詹某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共接单430单,部分日期每日接单数超出地方规章对于顺风车接单每日不超4单的限制;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均不固定,不符合个人家庭用车时间路线较为固定的特点;从平台收入来看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
法院综合分析认为,詹某的行为不符合顺风车“顺便性”的特征,是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从事网约车服务。詹某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顺风车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人使用私人非营运性质的车辆提供顺风车服务。顺风车相较于网约车,具有门槛低、保险保费较低以及不需办理相关营运证,且接单时平台抽成低等优势,顺风车作为一种共享出行方式,其核心在于互助和分摊出行成本,而非营利。
法院提醒,车主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顺风车名义从事网约车运营活动,致使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需自行承担,最终得不偿失。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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