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报福银高速5死3伤事故:小客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 大货车超限低速行驶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23:36:00
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4月8日通报,4月1日5时36分许,脱某某驾驶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福银高速西安方向行驶至1764公里+450米处,车辆右前侧与前方同向同车道张某某驾驶的豫A0769G/豫A6N39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左后侧碰撞,导致陕A2J88R号小型普通客车起火燃烧。该事故共造成五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初查原因系脱某某涉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遇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及,导致所驾车辆碰撞起火燃烧,张某某涉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超过限速低速行驶。目前,事故受伤人员正在救治中,事故相关检验鉴定和调查取证工作正在进行中。

咸阳交警通报
根据咸阳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显示,在咸阳市交警支队的协调下,公安相关部门配合保险公司,截止到4月3日15时,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赔付人民币237.38万元,理赔款全部转到公安部门指定账户。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付建分析认为,脱某某在驾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没有保持适当车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脱某某可能需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某涉嫌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超过限速低速行驶,会影响到其他车主正常驾车行驶,对本次事故发生同样有过错,可能负次要或者同等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介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项规定,会被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3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司机在正常路况下长时间低速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并引发事故,那么低速行驶的司机很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五人死亡,若张某某最后由交警判定承担同等责任,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 罗梦婕
编辑 杨珒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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