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休假,那些你可能不知道的规定

57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2-27 16:52:32    



今天继续探讨一下休假,我们会针对休假的细节问题,形成系列的文章,为大家答疑解惑。

前段时间有个兄弟单位的战友咨询老干事一个问题:考研到底扣不扣假?

事情的经过大概是这样的:去年他因为工作忙没有休假,所有的假一直拖到今年年初才来休,结果刚把去年的假休完,上级来了通知,要求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于是莫名其妙就把今年的假全部扣完了,最后补了一笔钱,叫做未休假经济补偿。

而根据新的规定,他的未休假经济补偿不能超过应休天数的40%,也就是说,还有十几天就不翼而飞了,既没有补假,也没有补钱。

可是新的问题又来了,学校这边已经通知她准备参加复试了,因为初试是去年在本地考的,请了三天外出假,但是今年复试已经把年假全部扣完,所以只能请事假。单位规定,当年没有年假,请事假必须从翌年扣除。

于是单位又说了,翌年你都到学校上学去了,单位根本管不到你的假了,怎么扣?所以不批他的事假。

但是如果不批他的事假,那就考不上研究生,考不上研究生,明年就依然在单位,就有正常假了,那就可以请事假了。于是,一个悖论发生了。




其实,老干事今年也碰到了同样的情况,年初才休去年的假,结果一下把今年的扣了大半,可未休假补助最多按40%报销,相当于去年还有十天不翼而飞,既没补假也没法补钱。

虽然规定5%的人可以按照全额补偿,而且老干事年底的休假计划也是因为上级任务抽调被取消,但单位不好把握这个尺度,所以所有人都是按照40%计算了…

关于休假,永远是基层探讨不完的话题。

今天老干事利用周末晚加班,把所有的休假规定缕了一遍。按照级别和时间的顺序,所有能查阅到的休假规定依次如下。

总部以上级别的休假规定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关于现役军人休假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通知,理论上说,全军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其他军区级以上也制定了部分休假探亲规定,比如:原* *军区政治部 《关于落实干部休假制度的通知》《陆军团以上领导干部休假探亲请销假暂行规定》,其中第26条,其他干部休假探亲暨请销假,参照本规定执行。

有些军以下单位也有自己的规定,例如陆军第*集团军关于规范集团军军官休假探亲和休息的措施。

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在军网和互联网上查阅到上述的规定。




之所以基层对休假探亲规定有探讨不完的话题,单单看这些规定就够大家研究半天的了,而且除了2003年政字第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废止了以往的规定以外,其他所有的休假规定都是对其不断的更新和补充,并没有废止之前的规定,所以造成很多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规定解读不清楚、政策更新不及时、福利落实有选择的现象。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还是老规矩,普及一个常识。

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高于一般法。

同理,下级制定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的规定,否则就是违规,俗称土规定。

所以首先咨询了一下人力的同事,研究生考试和复试有没特别请假规定?答复为没有,另外还顺带八卦了一下是哪个单位,反正咱们单位都不扣假。

那么还是老办法,按既有规定解决问题。

老干事查阅以上所有休假探亲规定,均没有发现针对研究生考试和复试请假方面的特别规定,这么看来,单位的做法虽然不近人情,但似乎也是合理要求的范围。

但是,千万不要这么草率地定下结论,任何法律法规都会有些千丝万缕的联系。




后发【2014】3号,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 军队人员报考研究生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和复试期间的食宿费,由本人自理;复试的城市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因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席位凭据报销。

什么是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

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中有解释:

第八条 城市交通费,是指军队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的车(船、机)票费和订(退)票手续费。

第四十条 住宿费是指军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住宿费是指军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这次军队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这三条规定无一例外的有一个关键词——因公出差!

那么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狭窄地解答一下,既然复试的城市交通费能够报销,起码说明往返的交通时间应当算因公出差了。那么这部分时间理应不计入假期内。

如果广义的理解,既然这一条都把研究生报考和复试中的相关开支列为“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的提法,那肯定定性这种行为属于因公出差,无非是能否报销而已。

况且,军队差旅费管理规定中,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人员差旅费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供给制学员、士兵和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职工,以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因工出差(谈工作调动、疗养、调学和退役离队等)的差旅费管理工作。

这一条可以理解为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既然研究生报考和复试能列入其中,那么显然是适用于因公出差这个先决条件。

由此,老干事可以初步做出一个结论,研究生报考和复试均不该计算入休假探亲或事假范围,他属于“因公出差”。




之所以会扣除今年的假原因是:军政【2018】966号,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纲第二款规定休假时间跨年度的实际休假天数分别计入相应年,未休假天数不得跨年累计。

其实这一条规定早在200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五条就有规定,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只是各单位在执行时考虑到很多同志确实未休满假,把这个跨年时间执行为新春的时间而已,这次年初专门下文明确了跨年分计,所以,今后都以元旦为年界标志了。

另外,该单位规定年假用完后请事假采取扣除翌年假期的做法是否可取也值得商榷。现行的休假政策制度中,并没有事假扣翌年假的表述。

只是在内务条令第一百七十九条中规定,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正营职以下军官和士兵由旅(团)级单位首长批准,副团职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10日。

所以,该单位出于管理的角度考虑,采取翌年扣假这种办法,比较之不批假稍好一些,但是否违规,值得商榷,毕竟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总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最后说几句题外的话,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规定政策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特殊情况。一个单位,除了要靠法规制度来加强管理,还是要以必要的人文关怀作为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