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律师 -建筑企业如何索要工程款

87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8 16:46:16    


事实经过:二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于2021年8月19日缔有《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2021年第三季度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徐汇区XX路XX号)”进行施工,工期自2021年8月28日至同年9月28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确定,工程结算造价由发包人选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合同总价款暂定价为212,211.11元。合同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预付30%(63,663.33元),第一次支取后5日内支付40%(84,884.44元),验收合格后支付25%(53,052.78元),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

2022年8月4日,业主大会账户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转账63,663.33元。次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上款转账至原告账户。

另查明,被告业主委员会任期自2019年7月23日起任期3年,至今未完成改选。

法院判决: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547.78元(该款由业主大会维修基金账户支付)

法理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其非案涉工程付款主体之抗辩,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在案证据,案涉工程结算造价未经发包人选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存在过错,现原告按照合同定价主张工程款,并无显著不妥,本院予以支持。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