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起源与含义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09 17:16:11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起源与含义

“一事不再罚”,既是一个行政法学的理论问题,又是行政执法的实践问题。

在行政法学界,“一事不再罚”是对行政处罚适用原则方面的一个概括性表述。关于“一事不再罚”的最早起源,明确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是认为其是由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查士丁尼法典等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演变而来。

二是认为其源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双重处罚禁止”规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的这条规定,后被德国的《基本法》(第103条第3款)和日本《宪法》(第39条)所继受,通常指:任何人不能因为一次行为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处罚。最初,该规则只是适用在刑法领域,后扩展到行政管理中。

那么,“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明确含义是什么呢?

20世纪9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立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该法总则中直接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的一般原则,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这一方案,在1996年3月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并没有被采纳。

1996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一事不再罚”原则,只适用于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形式。

这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曾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两次修正,2021年1月又进行了修订。但无论是修正还是修订,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规定,均同于1996年版的规定。因此,万俊以为,目前我们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对“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是不应随意扩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