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承兑汇票经7次背书流转遭拒付 原告胜诉获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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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信网】

2025年4月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真实交易材料审查指引(试行)》,明确商业汇票需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引发市场对票据合规性的高度关注。在2023年6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了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案件中的票据在流转过程中被倒手7次,其中真实交易关系成为了原告成功维权的关键。

信网(0532-80889431)从判决书中获悉,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在票据经历复杂流转后,因承兑汇票遭拒付,将出票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收票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一次背书人青岛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最终,法院认定,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取得两张汇票,三被告需向原告连带支付第一张汇票10万元及利息,前两被告连带支付第二张汇票10万元及利息。

据判决书内容,2021年2月7日,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钢结构供销合同》,基于真实交易关系,通过背书取得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票面金额各10万元,到期日为2022年2月6日。然而汇票到期提示付款时,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此后,该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包括出票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收票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一次背书人青岛富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三被告发起拒付追索,但三被告均未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这两张汇票从出票到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一年内先后经过7次背书转让,涉及多家公司。在原告向三被告提起诉讼后,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以“民间贴现”“交易关系不真实”等理由抗辩,但法院认定,青岛翠朗实业有限公司为合法持票人,其票据权利应当予以保护,三被告需向原告连带支付第一张汇票10万元及利息,出票人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收票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被告连带支付第二张汇票10万元及利息。

信网咨询会计师了解到,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次数没有法律限制,转手次数多能增加票据流通性,理论上不影响兑付。但背书环节越多,涉及的交易主体和法律关系越复杂,潜在风险点也随之增多。一旦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如背书不连续、前手信用瑕疵等,都可能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实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虽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和融资工具,但也隐藏着诸多风险。比如付款方企业信用不佳或财务状况恶化,到期就可能无法兑付票据款项,持票人将面临损失,就像上述案件中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拒付,直接损害持票人利益。”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刘国建律师分析指出,票据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在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及追索等环节,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如缺乏真实交易关系、票据要式不完整等,可能导致票据行为无效,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为有效规避承兑汇票风险,企业在接收承兑汇票前,应全面调查出票人、承兑人的信用状况、财务实力,了解其过往票据兑付记录,避免接受信用风险高的票据。收到票据时要仔细检查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票据是否存在瑕疵等,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谷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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