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工程有何区别?
87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16 17:52:46
问题1:建筑与建设,建筑活动与建设工程有何区别?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适用对象围绕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展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则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表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更广泛,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以及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问题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编制依据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还有其他法律吗?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唯一依据。
问题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否存在差异?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建设部)为主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编制,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在质量管理方面也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原则上是相同的。
如果某个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存在特殊性,则由国务院规定,不在为某个专业再另行制定法律。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附则第八十一条列举的事项(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注意没有“等”,确定仅限于上述事项)外,存在建设活动的行业,如电力、水利、交通(陆海空)、核电等,如有特殊性则另有其适用的法规调节。
问题4:哪两项建设活动完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问题5: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管辖调节范围进行总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管辖调节范围存在一定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侧重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主要调整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同时也规范了建筑市场的管理,涉及到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施工安全等各方面。
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更注重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其适用范围更广泛。除了包含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工程外,还涵盖了土木工程、装修工程等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都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以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这是由于两部法律和法规的制定背景、目的以及所规范的内容不同所导致的。
问题6:行者薛博士发明的建维师是什么?参考阅读:合理确定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就是这部法律中的规定在什么范围内产生效力,或者说,就是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包括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对什么行为起调整作用。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确定,主要是根据立法的需要,调整对象的特点,在立法上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关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是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反复酝酿后确定的,具体规定在建筑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首先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建筑法;而对建筑活动则具体界定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以这样界定,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则应当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说建筑活动的成果就是各类房屋。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对建筑物也作了类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上面有顶,中间有柱子,周围有墙,这分明就是各类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词除了是指建筑物外,还表示是一种营造活动,或称营建活动,在建筑法中则称为建造、安装活动,它和建设一词是有区别的,建设可以从投资立项开始,直到竣工使用,发挥效益。而建筑则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就是建造那一个阶段。
三是建筑一词是从日语引入汉语的,在汉语中是一个多义词,在法律中只能根据所界定的范围使用,而不应超出法律所确定的含义对法律作任意的解释,否则就要引起对法律的误解或曲解。
四是各类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业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独户住宅、多户住宅;工业建筑中的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商业建筑中的旅店、银行、冷藏库、客运站等;文教卫生建筑中的学校、医院、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以及办公楼、会议厅、火车站等,都应当列为各类房屋建筑范围之内。
五是各类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都是指进入房屋或者与房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够表明是以房屋为主体的,而不是指那些与房屋没有什么联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那些设施、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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