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884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16 15:42:38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良好的庭审效果,自然而然地成为有效辩护的关键一环,即便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也能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而当事人熟知庭审流程,从容面对庭审,又是取得良好庭审效果的基础。
但是,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初次涉案,对刑事开庭流程虽不能说是一无所知,但大多数人的印象还只是停留在影视剧里,离熟知的距离相差甚远。因此,庭审流程辅导,便成为了庭前辩护的重要工作之一。刑事庭审一般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闭庭6大部分:
01、开 庭
这部分相当于开庭的准备工作,也就是铺垫,解决的都是一些说明性的、程序性的问题,一般可以分为6个小部分:
1.审判长敲法槌宣布开庭
2.核对被告人基本情况
主要核对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文化程度、住址、职业、前科劣迹、是否留置或者强制措施及时间、是否收到起诉书及时间。
3.宣布案件来源、案由、是否公开审理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法官穿散袖式黑色红襟法袍,左胸前绣有大大的法徽;公诉人穿类似西服的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书记员穿换门制服,佩戴法徽;辩护人穿类似法袍的黑色律师袍,佩戴律协徽章。
这里提醒一下,我国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比如香港),法官不佩戴白色卷曲假发,也不佩戴帽子,着法袍时不佩戴领带;公诉人一般夏季佩戴蓝色,春秋冬佩戴红色制式领带;律师的领带只有红色,而且是半截,而且实务中,很多法院没有强制穿律袍。
5.告知被告人权利
主要是4项基本权利: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提出证据、可以自行辩护、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6.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没有发现不公正情形的,可以回答说暂时不申请回避。如果后续发现了回避事由,仍然可以申请回避。
02、法 庭 调 查
法庭调查,是为了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是整个案件定罪量刑的基础,也在整个庭审的核心环节,一般由9个小部分组成: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的第一部分是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开庭时审判长已经核实过,所以实践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会将被告人基本情况跳过。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状。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由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由于并非每个案件都会召开庭前会议,所以,在此不再单列一项,仅作补充说明。
2.审判长询问被告人
主要是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被告人可以简要地说明一下意见。因为庭审才刚刚开始,被告人的意见可能会影响后续庭审的走向,所以,法官一般会非常重视,因此一定要回答好。
毕竟是提纲挈领的简要意见,一定要语言简洁、态度明确、条理清晰。
具体而言,点出问题即可,不宜长篇大论,后面还有发言机会;坚定原则,明确是非,忌模糊不清,否则怎么能取得法官的信任?还有要慢条斯理、表达清晰,忌秋风扫落叶式的一顿输出,也不管法官是否听清楚。
3.公诉人讯问
公诉人的讯问就是围绕起诉书进行的,一般就是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两大块,当然还会涉及同案犯的一些问题。被告人本着事实,将自己的辩解如实向法庭陈述即可。
被告人一定要记住,虽然是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但,其实质是回答给法庭听的。所以,回答时一定要按庭前辅导的既定方略,不可临时起意,“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甚至自相矛盾,这样会影响辩解的可采信度。
公诉人讯问时态度一般都不是很好,甚至有些凶,这都很正常,被告人切不可被带动情绪反怼或者拒绝回答。回答提问是被告人的义务,所以,也不能寄希望于律师来代替回答。当然,回答的义务是基于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以及明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猜测性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如果遇到诱导式发问,律师会提出反对。诱导式发问,无论是公诉人讯问还是后续的辩护人发问,都是禁止的,审判长发现后都应当制止的。但是,实务中基本上都是制止律师诱导式发问,对公诉人却视而不见。
至于回答问题时紧张的问题,不可避免,但也可以尝试用一个小技巧缓解,在回答前,先停顿1-2秒,然后再放慢语速回答,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4.辩护人发问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由于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等,所以这里就重点介绍一下几乎每个案件都会涉及的辩护人发问的问题。
辩护人问的问题,基本上都是为了强调辩解的事实、从轻的情节等,或者是对指控的证据问出矛盾、问出模糊。这些问题,在庭前辅导时,辩护人基本上都会和被告人一一核对,属于“明知故问”。当然,同案犯的辩护人也会进行发问。毕竟立场略微不同,有可能是对全案有利的,有可能是对他们的当事人有利,而对自己不利,所以,被告人要注意问题的性质,防止里面的陷阱。
5.审判人员讯问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他们都可以讯问。只是多以审判长发问为主。
审判长发问,一般是针对公诉人、辩护人发问中,未涉及但对本案的定性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虽然问过,但是仍然不是十分明确的问题。被告人应当和回答公诉人、辩护人的态度保持一致。
无论是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害人、刑附民原告或者代理人问问题,都属于发问的范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发问可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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