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读丨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
75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5 10:54:5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李某某曾任L市Y区某街道某村三组组长,其在2013年至2016年负责代管某环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款。在征收工作期间李某某以个人信用社账户在2014年至2016年间先后收到三笔征地补偿款共314608元,并通过虚列本组村民丧事支出、代理他人补助等形式侵占村民小组集体资金达192556元。
掌握相关线索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随后将李某某违法犯罪事实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法院审判,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产的条件,其实质在于对单位财产的支配和控制,如果利用因为工作上的便利熟悉环境侵占单位财产的,可能构成盗窃罪;二是必须有侵占行为,即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占为己有,其数额巨大,因此,李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征地补偿款,不仅是李某某肆意膨胀的贪欲作祟,也暴露出资金监管上的诸多漏洞。以他人名义套取补偿款是职务侵占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由于村集体组织在资金使用上缺乏有效监管,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消除职务侵占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要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反腐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不断释放不敢腐的震慑。要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堵塞监管漏洞、推动建章立制,以制度管人、管权、管事,扎紧制度的笼子,不断强化不能腐的约束。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筑牢拒腐防变堤坝,不断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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