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如何量刑?

791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4 15:04:18    

近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名库存逃犯踪迹,并成功将其抓获。

  该逃犯曾在2009年至2010年间,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我市多个县区的通讯电缆,涉案金额39万余元,案发后逃跑。

  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团伙专门盗窃电缆

  据记者了解,这起案件要从2010年说起。当年8月23日,大同公安分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辖区内通讯电缆被盗割,接到报案后,大同公安分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民警迅速确定了该案的包括方某田在内的3名嫌疑人,并对嫌疑人实施抓捕,当时方某田案发后逃跑。

  据办案民警赵龙介绍,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方某田伙同刘某春(已判决)、方某江(已判决),有分有合,在大庆市大同区、林甸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肇州县等辖区内盗割通讯电缆21起,其中,方某田参与盗窃的有18起,该团伙盗窃电缆涉案总价值396056.15元。

  今年11月初,大同公安分局研判大队对本局库存网上逃犯逐个梳理、研判过程中发现,2010年的盗窃电缆的逃犯方某田其子女在黑龙江省巴彦县生活,子女均是80后,儿子在巴彦县经营一家名为“老头凉皮”的凉皮店,他的女儿也在那边生活。经分析,方某田可能会在其子女经营的凉皮店出现。

  异地调查抓获嫌疑人

  获此情况后,大同公安分局党委指定扫黑民警立即赶往巴彦县落地开展工作。

  扫黑队3名民警到达巴彦县后,手中只有“老头凉皮”这一条线索,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经过3天的走访调查,在巴彦县一处胡同内发现一家凉皮店,有可能就是方某田儿子所经营的“老头凉皮”小吃店。经过蹲坑守候,发现该店的经营者为一名年轻男子,之后民警围绕这家店铺展开分组侦查,在与附近商家、摊主等人的聊天过程中得知,该凉皮店在别处还有分店。随后,民警将走访路线扩大,发现在育新小学附近还有一家分店,随后,扫黑民警分为两组,一组在总店继续守候,一组去分店走访调查。

  民警赵龙说,11月12日11时,民警发现疑似方某田的男子在分店出现,民警进去假借买凉皮,对疑似方某田的男子体貌特征进行观察,并和照片进行对比,发现此男子应该就是方某田后,向其表明身份并将其成功抓获。

  经讯问,方某田如实供述了其2009年至2010年期间盗窃电信设备的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方某田,男,58岁,拜泉县人,已被大同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盗窃电缆如何量刑?

  盗窃的犯罪行为比较常见,但是盗窃的犯罪方式却是多种多样的,那么盗窃电缆如何量刑呢?

  大同公安分局民警称,如果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线缆,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是未投入使用或者是报废了的通信电缆,涉嫌盗窃罪,根据涉案金额等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

  《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