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它的概念和特征介绍

79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4 12:19:51    


我国《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与原《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基本相同。该条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的概念,对于界定物权的内容和效力、区别物权和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物权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权利人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我国原《物权法》将物权的权利主体表述为权利人,这一概念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如国家所有权人、集体所有权人、私人所有权人等。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与知识产权等财产法律关系不同,物权一般不以无形财产、智力成果为客体,而主要以有机物作为其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这些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我国《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了这种区分。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所谓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尽管动产和不动产在某些方面应适用共同规则(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请求权制度等对动产和不动产都是适用的),但也要看到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的仍然是两种不同的规则。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但在例外的情形,可以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能量(如电力、光波有线电视信号等),也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

3,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物权体现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所谓支配,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管理或控制。物权的支配性决定了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所谓直接支配,强调主体对物的一种控制,这种控制状态既包括事实上的控制,也包括法律上的控制。当然,主体依据物权对物的支配,既包括对特定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4,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排他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第二,他物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第三,物权的对世效力。这就是说,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的人。第四,物权的不可侵害性。物权具有不可侵害性,物权人行使权利,有权排除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受到他人侵夺时,权利人还可以对行为人主张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