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建房能买吗(统建安置房购买小心“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1 10:04:04    

近日,上诉人林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2022)川0116民初XX号民事裁定,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本案的案由立案时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林某在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与法官沟通,变更诉讼请求后原案由应变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予以受理,法院答复变更案由也不能受理,并随后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林绍芳的起诉。

遂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本案应当以案涉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审查,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驳回林某的起诉,特提起上诉。

李某辩称,双方签署案涉合同时,双方均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林某并未支付购房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函询案涉房屋及其土地性质的情况,区不动产中心于2022年11月29日回函,载明主要内容为:XX佳苑尚未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查,本案诉争房屋属于统规统建安置房,所坐落的土地性质非国有建设用地。房屋的修建及办理权属证明需待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先行完善处理。基于案涉房屋建设占用的土地性质、建设审批程序、相关权利证书的发放,均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



二、中院审理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属于统规统建安置房,所对应的土地尚未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而案涉房屋涉及的土地性质、建设审批程序、相关权利证书的发放,均与国家政策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完善处理,在行政部门未处理前,当事人基于案涉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本案启示

统建安置房看似比商品住宅便宜,但是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则可能因土地性质非国有导致合同无效;而且在土地相应手续未办理妥善前,其权利状态不确定也将可能无限期搁置,导致相关财产权利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如本案,法院明确需解决前端土地法律问题,再对后面合同有效性予以审理,对本案上诉人是非常不利的。

综上,统建安置房慎买,小心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