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费合法吗 ,官方给出了答案!
795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15 07:44:36
“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成功和解,而“金融服务费”等潜规则一下被晒在阳光下,亟待解决……
不仅是奔驰,实际上凡涉及为消费者提供金融贷款业务的4S店都会收取金融服务费,具体金额不一。
目前市场上“金融服务费”普遍的收费标准是贷款金额的3%左右,金额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
“听新闻”让眼睛休息休息
销售人员游说购车者贷款
“不按揭 无提成”
4S店之怪现象——尽量让买主贷款。
西安的张女士2015年12月在西安利之星奔驰4S店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她说:“当时完全可以全款买车,但是我的销售顾问告诉我,要提车只能办按揭,否则就不卖。问他们什么原因,他们只说是公司规定,不多做任何解释。“
△女车主向记者展示购车票据
“西安的几家奔驰利之星4S店强制客户必须办理车贷才能买到车,客户要交全款就说没车。”2019年初,杨先生也遇到相同的事情,除此之外,还必须在店里买保险。
同样在利之星购买了奔驰的吴先生说,销售人员在听说他打算付全款时私下找他倾诉衷肠:“顾客全款,销售没有提成。”他信以为真,决定按揭,结果支付完首付,就出现了那笔服务费。
曾在汽车销售行业从业多年的何先生表示,在付首付之前,销售不会告诉消费者会产生一系列服务费用,等买车人付完首付后,才告诉购车者要缴这些额外费用,否则无法完善最后手续提车。
4S店否认收金融服务费
额外收费因利润微薄
走访西安多家4S店,均未公开承认曾收金融服务费。
城东金茂五路西安惠通陆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陆虎捷豹4S店:在销售大厅内,不少车前挡风上贴着低月供、低利率的广告,而正对大门的位置则打着巨幅的“首付只需11.6万,贷款免息一年、3年超低利率、日供仅需297元”等字样。“我们没有金融服务费,只需要支付按揭本金和利息就可以。”前台工作人员如是回答。
城南锦业二路陕西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奥迪4S店:从未收取过金融服务费,以前没有,现在也没有。
高新区沣惠南路西安金花宝鼎宝马4S店:没有这项费用。
高新区沣惠南路广汇陕西佳豪沃尔沃4S店:未收金融服务费。
南三环西安钧盛雷克萨斯4S店:无金融服务费收费项目。
一家4S店销售人员分析,如今汽车市场的售卖越来越透明化,4S店的收入是越来越薄,因此金融服务费就成了很多4S店一项收入来源。
这名销售人员表示,除了一些高端热销款型稍有利润外,大多数车型都采取大幅优惠的方式销售,主要是为完成4S店的销售额,拿到厂家返点。4S店利润微薄,因而就出现不同名目的服务类收费。
“实际上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如果不收服务费,车价就一定不会优惠到底。4S店其实就是换一种盈利方式。”
金融服务费合法吗?
消协:明码标价 可以
4S店收金融服务费已成“产业链”,4S店、销售人员、第三方以及金融机构都能从中受益,到底合规合法吗?
这时就要分情况了——
假如,如果这笔费用写入发票,冠之以“金融服务费”之名,不合法。
金融服务费,是指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但是4S店和汽车公司没有资格和权力收取,他们以此名目收取就是骗车主的钱。
假如,这笔费用被冠以别的称谓,如垫资服务费、中介费等,那么法律并没有禁止。如果买卖双方经过协商,且有合同依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也可以收取费用。(前提也在于销售一方没有欺诈或强制诱导等行为)
竟然是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是否合法就要看销售方如何界定,以及消费者对此是否知情。
中消协对此也明确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全部收费项目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且不得做出不合理限制或者强制交易。汽车销售金融服务费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以西安奔驰女车主为例,这笔收费存在有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收费都没有开发票,因此叫“金融服务费”只是通俗称谓,而非法律意义的称谓。同时,销售人员极力劝说女车主申请贷款,也存在诱导消费的嫌疑。
最终,这笔费用被退还是合理的。
车主的权益如何保障?
省商务厅:全面检查
金融服务费是合法的,问题是,4S店里的“金融服务费”并不等同于消协以及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的金融服务费。
消费者如何证明被偷换概念,自证不知情、被诱导或强迫,这是解决金融服务费的关键!
日前,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布置开展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车主若遇欺骗性消费,可以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15消费者热线进行投诉。
同时,记者获悉,陕西省商务厅已于4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设区市(区)、韩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全省开展汽车销售市场全面检查。
陕西省商务厅在通知中表示:为促进我省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掌握《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汽车销售市场全面检查。
省商务厅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在全省开展一次对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逐条逐项的现场检查,由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销售市场秩序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
检查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至5月22日。各市(区)要在5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书面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包括辖区内现有注册登记和已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系统中备案的企业数量及报表报送等基本情况)。
此外,省商务厅将对全省汽车销售市场进行现场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支持车主维权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人民日报微评:金融服务费究竟是否退还,须有明确说法。如果收取不合理合法,也不明不白,就早该卷铺盖走人。当事人选择和解,并不等于金融服务费等争议焦点就可搁置,更不等于硬骨头无需再啃。有关部门尚在调查,一场声势浩大的维权,不能仅是个人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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