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终止海域使用权

11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6 20:21:40    

某区存在海域使用权人已不再经营海域,在海域使用权到期后也不办理续期的情况。

甚至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

与此同时,由于部分海域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对于未办理续期导致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抵押登记应如何处理,也是行政执法时需要解决的难题。

到底该如何终止海域使用权呢?

海洋管理部门找到槐城律师,希望能够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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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终止

需满足三个条件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9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45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海域使用权终止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海域使用权到期;

二是当事人不办理续期;

三是当事人不继续使用海域。

满足上述条件,则视为当事人自行放弃海域使用权。

上述情形与未及时办理续期的情形区别在于,案涉海域是否存在继续被使用的情形。

如案涉海域存在当事人继续使用的情形,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5所规定的程序。

如不存在使用的情形,海洋管理部门当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2

抵押权随所有权一并消灭

《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海域使用抵押权是设立在海域使用权上的担保物权,以海域使用权的有效存续为前提,海域使用权消灭的,海域使用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由于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动或者消灭,其本身都是通过行政行为而发生效力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抵押权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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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结合法院裁判规则和律师实务经验,针对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法律风险,槐城律师建议: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研判阶段

1、调查海域使用情况。海洋管理部门现场实地调查案涉海域使用情况,形成调查记录。

2、通知当事人说明情况。要求当事人当面说明海域使用情况,明确是否继续使用海域,形成笔录。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限期当事人到海洋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3、集体决策。海洋管理部门进行集体决策,确认案涉海域是否存在使用情况。根据决策结果确定进行公告注销,还是责令限期办理续期。

(二)公告注销阶段

海域不存在使用的,由海洋管理部门告知不动产登记部门,以海域使用权终止为由,公告注销海域使用权证,并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三)代履行阶段

注销完成后,由海洋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设施和构筑物

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海洋管理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


适用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