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通奸罪”如何判罚?
6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18 12:56:27
一、台湾法律规定
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
在我国台湾地区,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第245条第一项又规定,“通奸罪须告诉乃论”,即不告不理。
也就是说,按照台湾刑法规定,已婚者出轨,没被告就没事;若被告,通奸属于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法律制裁 ,有可能被判“通奸罪”。
通奸罪法定刑期最多为一年,但在实际审判案例中大多处易科罚金(相当于内地刑法的罚金)。除此之外,“通奸罪”的判罚还有对抚慰金的处理问题,这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其中非财产的判罚其实是比较抽象的,类似于内地的精神损失费,如何计算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要综合社会地位、知名度来看所谓“身心煎熬”的程度。
同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有夫妻关系的双方,当一方有婚外情时,就侵犯到了对方的配偶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台湾,可以“通奸”、“妨害家庭”作为法定事由来诉请离婚。而在内地《婚姻法》中需要以“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理由诉请离婚,也就是说在内地,因通奸提出离婚诉讼并不必然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 “通奸罪”对证据要求很高
“通奸除罪化”在台湾喊了很久,支持者说“身体是自己的,落后的法律应该废除”;反对者则认为“婚姻是讲责任的,法律应该保障权利”。总的来说,支持者占绝大多数。去年5月有一项关于“通奸罪应否除罪?”的最新民调,上网表达意见的民众中,反对通奸除罪的有8709票,赞成者有1228票,反对废除通奸罪的比率接近九成。
不过,在台湾,法院要判定“通奸罪”,是非常严格的,对法定要件要求很高。原告一方要找到另一方出轨证据,需拿到配偶跟第三者的性交画面。如此一来,原告一方在取证过程中,可能要用到很多非法的行为,比如录制、监听等等。台湾有律师曾经谈及过相关安全,在台湾处理一起“通奸罪”过程中,已先委托征信社跟进很久,后来带着当事人去捉奸,人赃俱获,在垃圾桶里找到了沾有精液的卫生纸。原本想说这样的证据就够判罚,没料到在出庭时,委托人的妻子(出轨方)辩称她当日生理期来了,双方没有做,被找到的卫生纸里的精液是男方自己打出来的。然后,承办的检察官采信于她,对此案子不起诉。这都是根据经验法则判定。
三、“通奸罪”造成更多女性受罚
台湾以通奸罪提出的自诉案件,最终成功判罚的几率仅在10%左右。但以“通奸罪”来诉求离婚是大多数人在面对另一方外遇时的一种手段,往往是声告后逼和解。而从法院的判决案例可以发现,有50%台湾女性会撤回对丈夫的控告,独告丈夫的外遇对象,要让老公“知所悔改”;但男性却鲜少撤回对妻子的告诉,甚至只告妻子而不告外遇第三者的案例也不少。这么算起来,“通奸罪”看似性别平等、男女都罚,却实质造成了更多女性受罚的效果,被惩罚的对象包括女性第三者以及发生外遇的妻子。
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在处理两岸婚姻外遇纠纷时,台湾居民在大陆有通奸行为,是不得进行处罚的。比如,很多台湾居民以台商等身份在大陆打拼时有了外遇对象,由于“犯罪地”在大陆,所以“通奸罪”不适用。这个时候,其配偶仅可以以通奸为理由在台湾起诉请求判决离婚,而提出的刑事自诉是不会被支持的。
四、其它地区情况
据本人不完全的统计,把通奸作为犯罪,当前主要是穆斯林国家适用,特别是对于女性进行适用。原传统儒家文化圈,对于通奸是倾向于刑事处罚的。但是伴随着现代化,中国内地香港澳门、日本、越南、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近代以来都将通奸行为非罪化了。
其中,最晚非罪化的是韩国。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做出裁决,以通奸罪侵害民众隐私与自由为由,认定以刑事处罚通奸罪者为违宪,正式确定南韩实行62年的通奸罪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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