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民法典继承法司法解释解读

99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3-01 14:21:29    

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为解决继承纠纷细化方向、明确思路。本文结合解释规定,分享法定继承和遗嘱遗赠相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

1.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2.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起诉。

4.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被收养人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被收养人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还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5.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注: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需要注意的是,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6.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7.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8.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9.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10.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1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1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13.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14.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15.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