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之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198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6-02 16:34:16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一)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3.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5)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例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A. 3

B. 5

C. 10

D. 15

【正确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