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什么单位(你了解什么是仲裁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18:16:34
不是所有的矛盾和纠纷都要去打官司,还有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叫做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活动和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我们身处社会,无时不刻在和各种商业团体打着交道,当出现了纠纷和争议,仲裁,就会成为一种你不得不了解的东西。今天,你将知道仲裁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仲裁的基本常识
1.仲裁机构称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组织。仲裁机构之间没有互相隶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公证的仲裁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委员会一般设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省辖市。当事人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受地域限制。
2.仲裁争议可以调解,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裁决。提请仲裁必须由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同意并提交协议书,打不成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3.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约束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向任何机关或法院申诉或上诉。
4.对于生效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裁决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同不履行裁决协议而能解决争议的除外。
二、仲裁的四项基本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①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②有权选择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③有权指定仲裁事项;④有权决定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⑤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裁决书中有无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可以当事人协商决定。
2.独立公正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针对合同纠纷和案件事实,说服双方当事人达成必要的共识,签订协议,解决纠纷。
4.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的纠纷一旦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三、申请仲裁需要的条件
1.哪些情况申请仲裁。根据规定,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其中合同纠纷一般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及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等。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一般指由于财产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包括一些非合同纠纷。
2.哪些情况不能仲裁。一是涉及人身权的纠纷,如婚姻、收养、继承纠纷等,这类纠纷建议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二是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需要注意的问题。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应当有当事人双方认同的仲裁协议。若是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争议发生后提请仲裁机构裁定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订得明确具体或应订得较为广泛。如果是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应写明提请仲裁的具体事项。
4.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具备如下条件有效: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②签订者必须具有主体资格;③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明确肯定。具备下列情形则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仲裁和诉讼的一般区别
1.选择仲裁,就不能再进行诉讼,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由谁来主持纠纷的解决等,当事人都可以自主选择。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审判的各项程序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3.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制。诉讼如对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二审不服可在二年内申请再审,法院有相关的法定监督机构和救济程序。
4.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保密性,一般不公开案情和裁决。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但诉讼达到相关的条件和要求可以申请。
仲裁的优点在于强调自愿,有利合作,程序灵活,利于保密,费用也较低,缺点是对于裁决结果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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