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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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是指以非法拘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法条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三、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1、有非法拘禁案件发生。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2、达到了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拘禁时间、拘禁人次、拘禁手段、拘禁过程、拘禁后果、是否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等情况综合认定。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情、精神状况等的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被害人自杀情况下的尸体检验报告,拘禁、殴打被害人所用的器具,证明犯罪嫌疑人系司法工作人员的单位证明等书证,证明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等证据。

3、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二)有证据证明非法拘禁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1、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基本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视频等;

2、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基本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挟私报复、恶意讨债、逼取口供等,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时可以作为考虑情节。本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根据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关于行为动机的供述、被害人关于拘禁原因的陈述,结合行为方式、有无索财等情况综合认定,防止与绑架、抢劫、故意伤害罪等产生混淆。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赔偿谅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6)证明案后表现、认罪悔罪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7)证明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正在哺乳等不宜羁押情况的诊断证明、生育证明等(8)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四、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1、审查非法拘禁案件“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时,除了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还应查明是否存在债务。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人对债务的言词证据;(2)借条、欠条和资金往来凭证;(3)证实到案情况的到案经过等证。

2、“查证犯罪事实”还要查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作案地点、是否使用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被害人情况、作案动机及预谋。

3、查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的证据。审查时应注意把握好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开始与结束这两个时间点。通常非法拘禁开始的时间始于被害人被剥夺人身自由之时,如被害人被强行带离某地,或被害人要求离开某种特定场所遭到强行阻扰。非法拘禁结束的时间通常为被害人自行逃脱、被主动释放或者被解救的时间。基本证据包括:(1)视听资料、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如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或手机通话记录显示被害人手机被强行挂断的时间等来确定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2)通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予以证实。

4、查明非法拘禁案作案地点的证据。非法拘禁案发现场一般为相对封闭的空间,但不限于房屋等,只要客观上剥夺了他人人身自由,就可以成立非法拘禁犯罪。基本证据包括:(1)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视频;(3)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4)扣押、提取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证实在案发现场或其他相关场所发现遗留、丢弃或隐藏的作案工具,遗留在现场的食品、烟头等其他物品以及在现场的脚印、指纹、血迹情况。必要时,应当对提取的痕迹和物证上所留的物质进行检验和鉴定。

5、查明使用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的身体检查笔录、伤情照片、医院病历、住院记录和手术记录等书证,证实被害人身体因拘禁行为造成的淤青、身体损伤等外伤情况;(2)殴打被害人的钝器或锐器,用于捆绑被害人的械具、绳索、胶带等物证;(3)鉴定意见,注意审查伤情鉴定意见所记载的受伤情况及检查笔录、医院病历等相关书证是否一致;(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被使用械具或者绑架,或者被殴打、侮辱、虐待的经过。

6、查明作案手段及经过,基本证据包括:(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搜查笔录;(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犯罪嫌疑人供述;(8)其他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7、被害人情况包括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伤势情况。审查时要注意收集证明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的证据。基本证据包括:(1)人身检查笔录及相关病例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注意审查相关痕迹检验报告,如是否在窗台外等危险区域提取到被害人的指纹、足印。同时也注意审查法医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重点审查被害人伤亡的具体原因,在排除被害人伤残系暴力所致的同时,还应分析出现伤亡的后果与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查时要注意收集证明被害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证据。基本证据包括:(1)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情况下,注重对被害人身份的审查。除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遗物进行确定外,还应注意对尸体进行DNA鉴定,以确认死者身份。

(2)注意审查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是否由于自杀、自残造成。应当结合伤情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要注意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确认尸体所处位置、状态、有无搏斗痕迹,同时要注意审查尸体检验报告,看被害人身上是否有明显的抵抗伤。

(3)注意审查被害人自杀、自残、精神失常与非法拘禁行为的因果关系。基本证据一般是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相关病例资料。

8、作案动机及预谋,要查明作案人员出于何种动机。比较常见的动机是为索取债务及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基本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作案动机是否符合常理;(2)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超过预先的动机。如最先只预谋对被害人是非法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的行为,应当以其实际实施的行为作为判断入罪的依据。

9、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但由于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的不同,构成的具体罪名可能发生变化。

(1)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构成犯罪的,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并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为索取合法债务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没有债务纠纷向被害人或家属索要财物或索取的钱款高于债务数额的,符合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两罪并罚。

(5)非法拘禁被害人,向家属索要财物的,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6)在传销活动中,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并罚;对组织者、领导者以外的人员,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拘禁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应当注意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据,包括组织部门和单位任命的文件、人事档案记录、单位工作证明等书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供述、单位领导和同事对其身份和工作职责的证言;

(2)证明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和言词证据,证实没有针对被害人的报案、指控和违法犯罪嫌疑等;

(3)证明实施非法拘禁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以证实拘禁事实的存在。

2、犯罪嫌疑人存在自认犯罪情况的,如与被害人的谅解书、自认书或与被害人、证人的短信记录、微信记录、通话记录中自认犯罪的,还应当收集上述与自认犯罪相关的书证。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

1、非法拘禁案件印证关系审查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检验报告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医院检验报告、伤势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检验报告等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作案手段与被害人身上的伤势是否吻合;

(2)被害人的伤势是否与击打的工具、捆绑的工具吻合;

3、审查主观故意时,注意在共同犯罪中两种特殊情况的审查

(1)不在场犯罪嫌疑人的共同故意。要通过审查在场同案人的供述,同案人与不在场犯罪嫌疑人的联络信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综合认定不在场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教唆、策划、指使、帮助等非法拘禁的共同故意。

(2)不同主观故意的认定。多人作案的非法拘禁中,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有时存在不同,多为部分犯罪嫌疑人绑架、抢劫等重罪故意,部分犯罪嫌疑人仅为非法拘禁故意。审查时,要在审查单个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印证,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参与的时间、共谋情况、具体行为等,同时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