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能否通过资格审查?

947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5-20 20:26:11    

案例介绍

2015 年 3 月 17 日,招标代理机构 DJ 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DJ 工程咨询公司”) 受招标人 CZ 大学的委托,对“CZ 大学训练中心建设项目货物采购”( 以下简称“训练中心项目采购”) 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同步在相应媒介上发布了《CZ 大学训练中心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

该项目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后,经开标、评标,招标人 CZ 大学公布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其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 A 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 B 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 C 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向招标人 CZ 大学和 DJ 工程咨询公司同时提出异议,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按照《CZ 大学训练中心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规定,其资格审查应不合格,其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也不应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CZ 大学和 DJ 工程咨询公司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的异议后,对如何处理,产生了争议。

那么,对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的异议,该如何处理呢?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招标人受理投标人异议的处理时间 ;二是招标人该如何回复?

(一)招标人应当依法受理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投标人,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自愿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此为投标人的法定权利。

因此,作为招标人的 CZ 大学和招标代理机构 DJ工程咨询公司,在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提出异议时,应予以受理。但是,须注意的是,如果招标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超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的异议,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而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则不受“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的时间限制。

此案例中,“训练中心项目采购”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第二中标候选人 B 有限公司也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因此,招标人 CZ 大学应依法受理异议。

(二)招标人受理异议后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作出的明确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在本案例中,招标人CZ 大学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的异议后,应暂停“训练中心项目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待该异议依法处理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

当然,至于招标人作出的答复,是否能“平息”异议人的异议,则是另一回事。但至少,招标人 CZ大学在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提出的异议之日起3 日内必须作出答复。

(三)招标人核实异议是否真实

针对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提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没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的相应异议 ,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过程来核实异议人的异议是否真实。

一是核实招标文件的规定。经查询,《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其资格审查才能合格。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一、资质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证明其资格有效 :……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合法、有效。因此,招标文件是明确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的。

二是核实被异议人是否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查询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和被异议人即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的投标文件,均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仅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但该复印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了。经发函询问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是否已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回函称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加盖公司公章,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签字确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A 公司认为其资格无问题。

因此,经核实,招标文件确实规定了投标人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且第一中标候选人 A公司确实没有提交原件。

(四)认为异议成立的理由

在此案例中,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的理由如下 :

理由一 :《招标文件》第三卷[投标人须知]第13.5 条“资格审查”中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理由二 :根据《招标公告》的规定,各标段投标人均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但根据《CZ 大学训练中心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第二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未提及是否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以及副本的原件,所以,此案例应适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投标人须知]第 13.5 条“资格审查”的规定,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理由三 :经核实,被异议人即第一中标候选人 A公司确实没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 情况属实。

(五)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针对此案例,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

一是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仅提供符合标准的复印件即可。详见《招标文件》第三卷[投标人须知]第13.5 条“资格审查”中的规定,在提供以下资料中加括号注明了“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即可。”

二是经核实,被异议人即第一中标候选人 A 有限公司提交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该复印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并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三卷[投标人须知]第 13.5 条“资格审查”的规定的。

三是没有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为细微偏差和细微失误,并不表明被异议人即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虚假的,或者是无效的。不能仅凭细微偏差和细微失误就轻易的否定某一个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四是造成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没有提交原件的原因是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不规范,其第三卷[投标人须知]第 13.5 条“资格审查”中的规定存在歧义,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认为仅提供符合条件的复印件即可,无须提交原件。而造成此种歧义理解的责任在招标人 CZ 大学,不应该由投标人承担。

五是在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和开标的时候要求提供相关证书的原件,是通行的做法,但是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交相关证书,尤其是类似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原件,不符合通常的做法,通常的做法都是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即可,第一中标候选人 A 公司没有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是业内的通常的做法,也是其没有提交但不应被否定资格合格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