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常识知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7-10 22:15:58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利可以根据劳动者权利具体实现的逻辑顺序不同分为: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的权利和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的权利,前者保障后者的实现。
可以按照是单个人还是集体分为劳动者的个别领导权和集体领导权,下面依据这个分类来详细介绍劳动者的权利。
个别劳动权:
《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就业权。就业权也称工作权是指劳动者能有参与有报酬的职业性机会的权利,是劳动者生存的保障,主要包括就业机会均等权,职业选择自主权,就业促进权,职业保障权。
2.劳动报酬权。劳动者通过履行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公平合理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义务支付的对价,是劳动者生存权实现和抚养赡养家人的基本条件。劳动报酬权包括工资知情权,工资获得权,最低工资保障权,工资保障权。
3.休息休假权。休息权得益于法律对工作时间的约束而获得。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工作一周应该有一次连续1天的休息。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工作外的时间都是休息时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中断劳动,恢复体力脑力,用于娱乐和陪伴家人的时间。包括全民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现象很多。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保护其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的权利,安全卫生条件获得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工伤保险权和民事赔偿权。目前相关立法在逐步建立。
5.职业培训权。指劳动者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职业培训,以提升工作效率。包括: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相关培训费用。
6.社会保险权和福利权。社会保险权指劳动者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依法享有的向社会保险机构主张并获得保险待遇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的五险。福利权就是劳动者获得有别于工资和社保之外的物质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包括调解权,劳动争议仲裁权,诉讼权等。
集体劳动权:
1.团结权。劳动者为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团结权是协商权、行动权的前提和基础。具有生存权的性质。
2.集体协商权。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者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保障履行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是集体劳动权的核心。
3.集体行动权。指劳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主张,依法采取罢工手段进行集体对抗,并以此达到雇主妥协并获得劳动条件提升的目的。集体行动权有诸多法律的限制,不以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为前提。
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只有履行了这些义务才能谈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些义务也是市场经济下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基本要求。
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法保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劳动者有相关权利,用人单位自然也拥有。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和劳动者的义务相对应的,拥有以下权利。
1.用工自主权。用工单位自主地通过支付报酬招募劳动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个过程中,双方均不可强制。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面向社会自主招收劳动者的决定权。是否需要招收劳动者,招收多少劳动者,在什么区域招收劳动者等。都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2)招工条件、招工标准的制定权。招收什么样的劳动者,设定哪些招工标准和条件,都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3)用工选录权。依据设定的招录标准和招工程序,择优录取劳动者。
用工自主权涉及劳动者具有基本人权性质的就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必须做到公开招聘、公平考核、择优录取,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就业歧视行为。
2.组织管理权。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组织管理,劳动者也具有遵守这种管理的义务。这种权利包括组织指挥权、人力资源调配权,劳动生产经营秩序的控制权。用人单位行使组织管理权也有一定的限度,包括不得以劳动调配权代替法律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不得利用组织指挥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不得违反法律和集体合同等。
3。奖惩权。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创设合理的奖惩机制融洽劳资关系,奖惩分明,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在劳动保护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合同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结语
这里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都是法律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很多侵权现象屡见不鲜,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观念的淡薄,也是法治事业有待提高的表现,学法守法懂法更要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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